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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
  • A 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 B 公務員於週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 C 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 D 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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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打算在休假期間,運用你持有的國家專業證照(如醫師、律師或諮商師)去偏鄉進行一日義務服務,雖然這完全不收費且具有公益性質,但為了讓機關知悉你的專業行為不致影響公務聲譽或產生利害衝突,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長官點頭核准後才能去」,還是「只要你主動告知報備即可」?哪種做法最能兼顧公務員的專業貢獻與機關的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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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規範中「備查」、「同意」與「免備查」要件的細膩區分。

公務員兼職的程序要求

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選項 (D) 利用心理諮商師資格提供免費諮商,屬於第 2 項但書所稱「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依法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這正是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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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規範
💡 領證專業人士於非辦公時間執行職務,應依法報經備查。
比較維度 領證專業服務(如諮商) VS 學術/單純勞務(如演講)
行政程序 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原則上不受限制,免報備
法律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2項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5項
典型行為 律師、醫師、心理師執業 投稿、演講、翻譯、致詞
💬領證專技業務因涉及專業管制,法規要求需向機關備查以落實管理。
🧠 記憶技巧:專業執照報備查,演講翻譯免報備,單純勞務自由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無給職」或「公益性質」的專業服務完全不需行政程序;實際上領有執照者仍需備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禁止)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員兼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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