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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公務員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任用資格,不包括依法檢定通過者
  • B 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到班工作者,以休假論
  • C 公務員將證券查核消息告訴其配偶進行交易,違反經營商業禁止
  • D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應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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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思考公務員的法律關係時,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身分取得的門檻」與「不履行義務的後果」,通常是採取嚴格的「法定原則」還是彈性的解釋?如果法律條文明確列舉了三項具體資格,而未提及第四項,這對法律適用意味著什麼?此外,在判斷一個公務員是否「違節」時,法律對於「國籍身分」與「單純居住權利」的忠誠度要求,層次上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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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公務員法制中「身分取得」與「義務履行」的細節辨析。在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方面,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的明確列舉,任用資格僅限於「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以及「依法升等合格」三種。早期的「檢定」制度目前已不再是通用的任用途徑,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法規範釋義。 關於其他干擾選項的釐清,選項 (B) 提到的未辦假不到班,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被嚴格定義為曠職(Absence without leave),絕非休假;選項 (C) 則涉及《公務員服務法》中的保密義務,而非經營商業禁止;而選項 (D) 的陷阱在於區分「國籍」與「居留權」,現行法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限制的是具備雙重國籍者,單純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如綠卡)並非法律明定的免職事由。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相近的法律概念。整體而言難度不算高,但要求考生必須具備對法條條文的精確記憶力,特別是對於「法定列舉項目」的敏感度。你能避開選項 (C) 與 (D) 的實務陷阱,顯示你的法律觀念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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