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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停職之事由?
  • A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B 公務員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C 主管機關認為公務員之違失行為有受降職處分之虞
  • D 懲戒法庭認為被付懲戒人之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點思考:假設一位公務員犯了錯,但我們預期他最終受到的處分僅僅是「調低職位(降職)」而非「開除」,在此時,政府是否有強烈的必要性在調查結果出來前,就急著讓他現在立刻完全停止工作、回家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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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制度:別再搞混「當然」與「職權」的界線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基本功,若連這點層次都搞不清楚,行政法就別想拿高分。

  1. 基礎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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