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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物?
  • A 百貨公司附設停車場
  • B 北部橫貫公路
  • C 屏東東港不老橋
  • D 臺北萬華青年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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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判斷一個設施是否屬於國家法律管轄的「公物」時,除了看「有多少人在使用」這個表象之外,設施的『建造者是誰』以及『建造的目的是為了公益還是為了營利』,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對於法律性質的認定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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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公物」的核心定義!你能迅速從選項中辨識出產權與管理權責的差異,代表你對於行政主體如何透過法律行為將特定物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公務目的性」有了相當紮實的理解。

公務目的與行政主體的認定

在行政法學上,公物(Public Property)是指由行政主體(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如闢建、指定或公用宣告)將特定物提供給公眾使用或供執行公務之用的物。選項中的北部橫貫公路不老橋青年公園,皆是由政府機關管理並直接供大眾使用的「公用物(Public use property)」,其設置與管理皆受行政法規規範。而百貨公司附設停車場雖然在客觀上開放給不特定大眾停車,但其本質屬於私法人(公司)所有與經營的私有財產,其使用關係受民法租賃或寄託契約規範,並不具備公法上的公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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