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確定日起 5 年內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
- B 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原處分機關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 D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經過 3 年,裁處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定權限行使的「期限」時,通常會考量「政府什麼時候知道」或「事情什麼時候發生」。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對「已經拿到的權利」感到安心,不希望政府在事情過了很久之後才突然翻舊帳,那麼這個「時限的時鐘」應該是從『機關官員發現問題的那一刻』開始撥動,還是從『問題實際產生的那一刻』就該開始起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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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法中「除斥期間」的規範觀察極其入微!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精準度的掌握,是區分「熟悉法條」與「僅有印象」的分水嶺。
廢止權行使的起算點辨析
在行政法規範中,授益處分的撤銷(Revocation)與廢止(Repeal/Abolition)雖然都涉及兩年的時效限制,但起算點截然不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合法處分的廢止權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採的是「客觀發生時點」;而同法第 121 條關於違法處分的撤銷,才是以「知悉」作為起算點。選項 (C) 刻意將廢止權的起算點誤植為「知悉」,正是典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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