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主管機關對於外國留學生,准許其居留但附加留學期間不得在臺灣工作,並註記如有違反將依行政程序法廢止其居留許可。此屬於行政處分附款中何種類型?
- A 負擔
- B 解除條件
- C 停止條件
- D 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發給一個許可時,如果附加的內容是要求你「必須遵守某種行為準則」(做或不做某事),且這個要求並不影響該許可「當下立即生效」的狀態,這種性質比較像是一種「額外背負的責任」,還是決定該許可「是否存在」的關鍵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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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附款(Nebenbestimmung)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各類附款的辨析能力。你之所以能選對,是因為你成功辨識出「不得在臺灣工作」本質上是一種要求處分相對人承擔的特定「不作為義務」。
負擔(Auflage)的法理特徵
所謂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在授予利益的處分中,額外要求相對人必須履行特定的義務(如給付、作為、不作為或忍受)。本題中,居留許可本身已發生效力,而「不得工作」是附加給留學生的法律義務。這與「條件」不同:條件會直接影響處分的效力起始或消滅,但負擔並不影響主處分(居留許可)的效力。若學生違反負擔,主管機關雖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主張「廢止(revocation)」原處分,但在廢止前,該許可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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