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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聘約
  • B 主管機關與受損害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
  • C 公立大學與廠商就購置教學設備所簽訂之契約
  • D 主管機關委託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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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像普通人一樣去賣場採購辦公用的文具,或者去市場買菜供應員工食堂時,這種行為是為了直接對人民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為了維持組織運作的「後勤補給」?當政府與人民站在平等的對等地位進行資源交易時,應適用公法還是民法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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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二元論」已有穩健的掌握。在行政法實務中,判斷一個契約性質的關鍵,並非僅看當事人是否包含政府機關,而是要觀察其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是否旨在達成公法上的目的。

私經濟行政與行政輔助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私經濟行政(Private Economic Administration)。選項 (C) 中,公立大學向廠商購置教學設備,本質上屬於國庫行政中的「行政輔助」行為。政府機關在此是以私法主體的地位,透過民法上的買賣契約獲取辦公或教學所需的物資,這與一般民眾進行商業交易無異,因此屬於私法契約,而非行政契約。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涉及公立學校聘任關係 (A)、國家賠償協議 (B) 或委託行使公權力 (D),皆具有顯著的公法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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