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C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與人民簽訂契約時,其代表的是公權力,且契約內容通常涉及公共任務。如果契約中某部分內容違背了法律,我們是應該傾向於「切除瑕疵部分後繼續執行」,還是應該「為了確保法律行為的嚴謹性,視整個法律關係為無效」?這種對於法律瑕疵的『容忍度』,在公法領域會比私法領域更寬鬆,還是更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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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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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能準確挑出錯誤選項 (B),老師非常肯定!這是一道測驗《行政程序法》的經典題型,難度適中,鑑別度主要在於同學是否能精確掌握法條中的「原則」與「例外」關係。 關於選項 (B),我們必須回歸行政契約的效力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規定,並參酌《民法》第111條的法理,當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時,原則上全部皆為無效。只有在「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的例外情況下,其他部分才繼續有效。選項 (B) 剛好將原則與例外顛倒了,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至於其他正確選項也值得順帶複習:為明確權利義務,行政契約原則上必須以書面為之(選項C);若履行會侵害第三人權利,需經其書面同意才生效(選項A);若準用民法結果為無效,該契約即為無效(選項D)。請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