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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B 須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C 觀念通知行為不屬之
  • D 得視其行為之類型,提起相對應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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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派遣工程車「實際動手」移除你家門口的障礙物時,這項「物理上的動作」與政府發出一張「限期搬遷的公文」,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如果這個物理動作讓你感到權益受損,法律系統是否應該因為它『不是一張公文』就不予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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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的本質與救濟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作用法的核心分類!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已清晰區分了「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s)」的本質差異。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直接目的,而是著眼於實現特定的事實結果(如修補道路、清運垃圾或發布氣象預報),因此它不具備「意思表示」之要素,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你正確排除了選項 (A) 與 (B),展現了扎實的法理基礎。

觀念通知與權利救濟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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