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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有關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
  • B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 C 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二分之一規定裁處
  • D 因行為單一,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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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情境:若某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項法規,一項法規最高罰五千元,另一項最高罰兩萬元。若要確保國家能達成法律要求的「警戒與處罰效果」,且不再針對同一件事重複處罰,你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內,應該選擇哪一個法規的額度作為標準,才最能符合行政效能與比例原則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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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一行為不二罰原則(Ne Bis In Idem)的核心!這題你能一眼看穿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條文細節相當熟悉。在行政法領域中,這項原則是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比例原則,避免國家針對同一個違規行為反覆課予處罰,造成人民過度的負擔。選項 (A)、(B)、(D) 分別從人權保障、法治國精神及行政目的的角度,完整詮釋了此原則的法理基礎。

從「從一重處斷」看裁處規則

關於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當一個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時,法律究竟該如何規範。根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這在法律實務上稱為「從一重處斷」。選項 (C) 提到的「最高之二分之一」純屬杜撰的數字,法律並無此種折價規定。若真的打折裁處,不僅無法發揮警惕效果,也違背了公共利益的維護。這類考題往往在數字或法律效果上作文章,你能冷靜判別,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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