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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1 題

公務員走私菸品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則分別處罰
  • B 如經不起訴處分者,不得再裁處行政罰
  • C 得沒入之菸品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得裁處沒入
  • D 受緩起訴處分者,其裁處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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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為同時涉及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規,而刑事法官在判決中只決定了對人的刑期,卻對案發現場所扣留的非法物品漏未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行政秩序與公共安全,應該如何設計機制,讓這件物品不至於因為法院的疏漏而重新回到違法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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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罰法》中「刑事優先原則」與「一事不二罰」的進階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釐清罰鍰沒入在刑事競合時的不同待遇。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雖然行政罰鍰原則上會被刑事處罰吸收,但針對「物」的沒入處分具有獨立性;若刑事法院在判決中未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仍得依法裁處沒入。這正是選項 (C) 為正確描述的原因。 至於其他選項,選項 (A) 與 (B) 忽略了原則上「刑事優先」以及不起訴後仍可裁處罰鍰的機制。而選項 (D) 則是關於裁處權時效的誤區:依據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若行為涉及刑事程序,其 3 年的時效應自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非行為終了時。本題難度定位為中等,具備高度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金錢處分」與「對物處分」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是行政法與刑事法交會處最經典的考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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