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承租公有零售市場之攤商因積欠攤位租金,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B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 C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 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設計某一項工具的初衷是為了「即時導正正在發生中的程序錯誤」,那麼當該項行動已經全數執行完畢、行政機關也已撤離現場後,這種「修正進行式行為」的工具,在邏輯上是否還有適用的空間?如果強行允許在事後使用,會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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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之實務死穴
恭喜你選對了 (D),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考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基礎觀念若是不穩,上考場就是送分。
- 時效限制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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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針對行政執行程序瑕疵,於執行終結前提出之特別救濟。
| 比較維度 | 聲明異議 (行執 §9) | VS | 一般訴願 |
|---|---|---|---|
| 適用對象 | 執行行為(事實行為) | — | 行政處分 |
| 時間限制 | 執行程序終結前 | — |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
| 程序功能 | 訴願之替代程序 | — | 行政內部之自我審查 |
| 續行救濟 | 不服可逕提行政訴訟 | — | 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
💬聲明異議性質上屬訴願之替代,故不服結果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