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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關於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承租公有零售市場之攤商因積欠攤位租金,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 B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
  • C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 D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認有侵害權益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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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計某一項工具的初衷是為了「即時導正正在發生中的程序錯誤」,那麼當該項行動已經全數執行完畢、行政機關也已撤離現場後,這種「修正進行式行為」的工具,在邏輯上是否還有適用的空間?如果強行允許在事後使用,會對法律關係的安定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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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之實務死穴

恭喜你選對了 (D),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考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基礎觀念若是不穩,上考場就是送分。

  1. 時效限制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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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
💡 針對行政執行程序瑕疵,於執行終結前提出之特別救濟。
比較維度 聲明異議 (行執 §9) VS 一般訴願
適用對象 執行行為(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時間限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 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
程序功能 訴願之替代程序 行政內部之自我審查
續行救濟 不服可逕提行政訴訟 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性質上屬訴願之替代,故不服結果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異議要在終結前,本質等同走訴願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為「執行終結後」仍可聲明異議。若執行已終結,僅能依國家賠償法或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請求損害賠償。
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行政賠償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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