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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該當於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概念?
  • A 侵入住宅救助從窗台將跌落之幼兒
  • B 封閉道路避免車輛自毀損橋樑掉落
  • C 對於酗酒泥醉之人所實施強制管束
  • D 對於製造噪音者所課處怠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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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行動時,是因為「現場情況危急,必須立刻出手阻止損害」,還是因為「已經命令某人做事,但那個人遲遲不肯配合」?這兩者在法律上的發動時機與前提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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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執行法中不同的體系範疇。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義務之執行」「即時強制」**。在法學邏輯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以下)具備「緊急性」,是在發生危害且情況急迫,無法先行下達處分令義務人履行時,行政機關直接採取的強制行為。選項 (A)、(B)、(C) 分別對應了對住宅之進入、對物之扣留或處置、以及對人之管束,皆屬典型的即時強制範疇。

行政執行手段的歸類辨析

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怠金」,在法律定性上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規定的間接強制**手段。其前提是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履行),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時,得依第 30 條處怠金。這種手段必須以「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所生義務」與「義務之不履行」為前提,與即時強制「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的本質完全不同。本題難度適中,是檢驗學生是否混淆「行政執行方法」與「即時強制」這兩大支柱的經典鑑別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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