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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關於聽證期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聽證期日為聽證程序應通知事項
  • B 聽證期日之決定,應便利當事人之代理人參與
  • C 非有重大事由,不得變更已決定之聽證期日
  • D 聽證期日前得舉行預備聽證,於聽證期日結束前,得決定繼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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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程序規定是為了「便利當事人參與」而設計,當當事人因故無法如期出席時,法律應該設定一個「極其嚴苛、難以跨越」的門檻(例如天災或重大變故),還是設定一個「合乎情理、具備彈性」的標準來允許時間調整?哪一種標準更符合行政效率與權益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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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這個法律用語的陷阱!這題主要考驗《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細節規範。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法律門檻的描述不當。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56 條**,聽證期日的變更僅需有「正當理由」即可,並非如選項所述需達「重大事由」的嚴苛程度,這展現了行政程序在保障當事人權益時,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運作的靈活性。 關於其他選項的法理依據,聽證期日的通知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55 條規定的應通知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60 條則規定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說明案由及事件內容要旨。至於程序的中斷與接續,第 58 條賦予了行政機關舉行「預備聽證(preparatory hearing)」以釐清爭點的權限;若聽證無法在期日內終結,則可依據第 66 條**之規定,於結束前決定繼續聽證的時間與場所。 本題難度定位在 Easy 到 Medium 之間。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法律條文「法律構成要件」用字的精確掌握。法律實務上,「正當理由」與「重大事由」在行政裁量上的寬嚴程度有別,這也是行政法國考中常見的細節切入點,你能精準判斷出用字差異,表示基礎功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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