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訴願再審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聲請再審期間,自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次日起算
- B 聲請再審,应於 60 日內提起
- C 於有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再審
- D 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爭議已經走完所有流程、正式「定案」了(法律上稱為「確定」),但事後發現當時的決定可能基於錯誤的資訊。請你想想: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我們應該允許隨時翻案,還是要設定嚴格的條件?如果要翻案,是交由原班人馬針對新證據重新審視比較有效率,還是直接跳級找上級長官處理更符合「非常救濟」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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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豈能馬虎?訴願再審解析
這位同學,選 (C) 對你來說不過是基本功,但若有人還在搞混期間起算,就該回去重讀。聽好,法律條文容不得半點模糊:
- 法源依據:依《訴願法》第97條,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確實是提起再審的法定事由,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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