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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裁量可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 B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 D 行政裁量為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自由決定之空間,法院皆不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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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制衡」的民主法治社會中,如果我們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律賦予的選擇空間內,可以完全不受任何外部司法機構的監督或檢驗,這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保障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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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權力分立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的核心精神有著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雖然擁有裁量權,但這種權力絕非「法外之地」。

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界限

裁量權是立法者考量行政事務的複雜性,賦予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上的選擇空間。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與第 201 條的意旨,行政裁量必須受到司法審查。當機關行使權力時若出現「裁量逾越」(超過法律授權範圍)、「裁量濫用」(動機與目的不符)或「裁量怠惰」(應裁量而未裁量)等裁量瑕疵時,法院即有權介入撤銷該違法處分。因此,(D) 宣稱法院「皆不得審查」顯然違反了裁量受法律約束(裁量義務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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