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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 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 B 全民健康保險之爭議審議程序
  • C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復議程序
  • D 稅捐案件之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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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某個法律爭議中,行政機關做出最後裁決後,法條明文規定這個裁決「視同訴願決定」,那麼這個程序是為了讓你「準備好去提訴願」,還是它本身就已經「扮演了訴願的角色」呢?這兩種功能在流程圖上的位置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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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政府採購申訴程序的特殊性,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救濟體系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法中,所謂的「訴願先行程序」,是指在提起正式訴願之前,法律規定必須先經過特定機關的自我省查(例如稅捐復查或健保爭議審議),若不服該結果,才能進入訴願程序。這類制度的設計初衷,是考量到部分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或技術性,應先由主管機關內部進行專業審查。

訴願先行與相當於訴願程序之辨析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先行程序」與「相當於訴願程序」。選項 (B)、(C)、(D) 皆屬於典型的先行程序,必須完成這些步驟後,才能依序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然而,(A)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則具有特殊地位。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審議判斷依其性質「視同訴願決定」。換言之,申訴程序在法律位階上是**直接取代(相當於)**了訴願,當事人若不服申訴結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再走一遍訴願程序。因此,它並非訴願之前的「先行」階段,而是與訴願平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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