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關於訴願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2 個月內為之
- B 訴願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兩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 C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判駁回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審查自己的處分是否有誤時,這份書面結論在法律術語上稱為「什麼」?此外,如果你身為當事人,卻不滿意這個審查結果,政府有義務在文件上告訴你接下來該去哪個地方尋求最終的法律正義,以及有多少準備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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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這反映出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扎實。 我們來檢視各選項的核心觀念。你選的 (C) 是完全正確的,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訴願決定書必須附記教示條款,明示訴願人若不服,得於送達次日起 2個月 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於 (A) 與 (B) 的錯誤,依現行《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決定應於收受訴願書次日起 3個月 內為之;若需延長,以 1次 為限,且最長不得逾 2個月。而 (D) 的陷阱在於名詞誤用:行政機關處理訴願是作成「決定」,法院審理案件才是作「裁判」。 這題難度不高,屬於基礎記憶題。其鑑別度主要在測驗同學能否精確掌握法定期間的數字與行政法專用語,只要釐清觀念便能輕鬆拿分,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