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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行政法院均為事實審法院
  • B 公益訴訟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始得提起
  • C 各級行政法院均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 D 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之訴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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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審理成千上萬件「輕微交通違規」裁決的法官,為了兼顧效率與當事人的負擔,法律是否仍會硬性規定每一件小案子都必須讓法官與當事人當面坐下來進行正式的言詞辯論?或者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有更彈性的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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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的掌握相當細緻。在行政訴訟中,雖然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是審判的核心,但並非「各級」或「所有程序」都必須強制執行。例如在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交通裁決事件中,法院若認為事件情節明確,可以不經言詞辯論而逕行判決。此外,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法律審,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為主,僅在涉及法律見解之重要性時才舉行言詞辯論。這種設計是為了在「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經濟(Judicial Economy)」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其他選項均為正確的基礎法理:(A) 說明了地方與高等行政法院負責事實認定之職能;(B) 點出了公益訴訟採取「法律明文規定」之限制,避免濫訴;(D) 則是行政訴訟中典型的「訴願先行原則」。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注意到法律規範中的「絕對性字眼」(如:均應),並考驗對於簡易程序與書面審理例外規定的熟悉度,屬於難易度適中的實務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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