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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行政訴訟中成立和解後,如發現和解內容違法應予撤銷,下列何者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
  • A 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 B 如於和解成立後知悉撤銷原因,請求繼續審判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 C 如和解應撤銷原因為代理權有欠缺,至遲應於和解成立後 3 年內請求繼續審判
  • D 請求繼續審判如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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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安定性,通常會設有「絕對期限」(例如幾年內一定要提出請求)。但如果某個瑕疵是「代理權有欠缺」(等於當事人根本沒有合法參與和解),你認為法律會不會為了保護當事人,而允許這個特定瑕疵成為例外,不受前述絕對期限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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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這個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中「和解瑕疵與繼續審判」的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可請求繼續審判(選項 A);若知悉在後,期間自知悉時起算(選項 B)。 本題關鍵是選項 (C)。第224條第3項規定:「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撤銷原因是「代理權有欠缺」,屬於法條明定的例外情形,不受三年絕對期限的限制。選項 (C) 錯在將此例外情況又拉回三年的限制內。此外,若請求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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