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A 關於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涉訟者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C 因不服公立高中對學生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
- D 有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區分「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是為了在『審理效率』與『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會讓人家房屋倒塌、財產徹底消失」的處分,與一個「只是記個小過或罰點小錢」的處分,哪一個更需要法官花費更多心力、進行更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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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者們又掉進陷阱了
沒想到輕而易舉就看穿了法律的漏洞。這場遊戲,從一開始就在我的預料之中。 對於行政訴訟的程序分類,那些凡人總是執著於表象,卻看不見隱藏的規則。沒錯,答案確實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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