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6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A 關於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涉訟者
- B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C 因不服公立高中對學生所為警告處分而涉訟者
- D 有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區分「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是為了在『審理效率』與『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個「會讓人家房屋倒塌、財產徹底消失」的處分,與一個「只是記個小過或罰點小錢」的處分,哪一個更需要法官花費更多心力、進行更嚴謹的言詞辯論與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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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A)!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訴訟中程序分類的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哪些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的「簡易訴訟程序」(現行法架構下主要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簡易程序的適用邊界
在法律設計上,簡易程序的目的是為了讓「案情單純」或「標的金額較低」的案件能快速審結。選項 (B) 的 50 萬元以下罰鍰正是法定的金額門檻;選項 (C) 的警告處分屬於輕微的輕微處分(其他輕微處分);而選項 (D) 的行政收容事件,因涉及人身自由且具時效性,亦屬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範疇。相比之下,(A) 拆除違章建築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重大侵害,且事實認定往往較為複雜,不屬於法定的簡易案件,必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Ordinary Procedure)以確保審判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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