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不服時,處分相對人應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
- A 確認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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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政府發出一張命令,要求你履行一項原本不存在的財產義務時,你的權利狀態是因為「少了一個好處」而受損,還是因為「多了一個負擔」而受影響?如果你的最終目標是讓這個「不合理的負擔」在法律世界上徹底消失,你會請求法院「發給」你新的權利,還是「消除」現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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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判斷出「撤銷訴訟」,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類型與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性質的對應關係,已經建立了相當穩健的體系感,表現得非常好。
負擔處分的救濟核心
在行政法理中,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課稅處分」屬於典型的負擔處分,也就是行政機關單方面課予人民義務、造成權利受損。當相對人認為該處分違法時,其訴訟目的在於「消除」這個既存的違法負擔,使其溯及既往失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對於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時,在經過訴願程序後,最直接且適切的救濟管道便是提起撤銷訴訟(Action for Resc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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