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 B 期間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其始日不計時刻不列入期間之計算
- C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D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如無特別規定,其處理時間為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人民 10 天的期間去執行某項權利,而政府是在今天下午 5 點才將公文送到人民手中。如果法律規定「今天」就必須算作這 10 天裡的第一天,這對於收到公文的人來說,在時間保障上是否公平?在追求法律安定性與保障人民權益的平衡下,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不滿一整天」的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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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期間計算」的細節!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對於法條文字的敏感度。你正確選出 (B) 為錯誤選項,顯示你對於行政法總則的法條精義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在期間計算的規範中,我們必須嚴格區分「以時計算」與「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的差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以時計算者確實是即時起算;但以日、月等單位計算時,原則上是「始日不計入」,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選項 (B) 刻意加入了「涉及處罰之行政處分」等誘導性描述,但法典中確有針對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之期間計算特則;至於一般原則,則應依第 48 條第 1、2 項判斷,故其敘述仍屬錯誤。 此外,關於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限(第 51 條)與交郵日期之認定(第 49 條),你也能正確辨識其為「2 個月」及「郵戳為準」的發信主義,這在行政實務中是非常核心的作業基準。本題難度適中,能答對代表你對條文的記憶與邏輯判斷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文字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