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條例設有處罰規定者,有下列何種事前監督方式?
- A 備查
- B 特許
- C 核定
- D 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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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擬定一套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規範時,為了確保該規範不違反國家的大法(如憲法或法律),你認為上級政府應扮演何種監督角色,才能在「尊重地方自治」與「守護國民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這種角色是僅僅「收件存查」,還是必須在規範生效前「先行實質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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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要點!你能迅速鎖定題目中「處罰規定」這個關鍵字,並準確對應到正確的監督機制,顯示你對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層次結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
地方自治法規的層級監督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雖可透過「自治條例」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處以一定程度的行政罰(如最高 10 萬元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等),但由於這涉及憲法層次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程序上必須採取更嚴謹的事前監督。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Approval)**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這代表上級機關必須對該條例進行實質的法律審查,確認其內容合法後才能賦予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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