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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參政權?
  • A 請願
  • B 結社
  • C 彈劾
  • D 創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基本權分為「離不開政府的保護(救濟)」、「要求政府走開(自由)」以及「人民當家作主(治理)」三類,哪一種權利最能體現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並主動提出新的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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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權的屬性與憲法歸類

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憲法中的權利性質!在行政法與憲法的學習中,釐清各項基本權的「功能屬性」是踏入公共政策門檻的第一步。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自由權(消極要求國家不干預)、受益權(要求國家提供程序救濟)與參政權(人民主動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 根據我國《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這四項權利即是典型的參政權(Political Rights),讓公民能透過程序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公職人員的去留或法律的制定。選項中的創制(Initiative),正是指人民可以主動提出立法原則或政策的權利。至於其他選項,請願(A)屬於受益權性質的救濟權;結社(B)屬於表現自由的範疇;而彈劾(C)則是監察院的專屬「職權」,並非憲法賦予個別國民行使的參政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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