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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5 題

有關我國政府體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
  • B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 C 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
  • D 行政院院長可於倒閣後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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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國家的權力架構中,如果行政首長(負責政務的人)被國會罷黜了,依照制衡原則,通常會需要一位「地位超然的國家元首」來擔任最後裁決者。若由「被趕下台的人」直接決定「趕他下台的人」是否解散,在邏輯上是否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衝突?那麼,憲法中具備這種「最終決定權」的職位應該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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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指出選項 (D) 為錯誤敘述,我必須肯定你在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上的觀念非常紮實。在行政法與憲法的領域中,法律位階的「主體歸屬」往往就是得分關鍵,而你精準地避開了這個常見的陷阱。

解散國會的憲政權限歸屬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發動建議」與「行使職權」的差異。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當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投票,Vote of no confidence)並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在此同時,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換言之,真正擁有解散立法院權限的憲法主體是「總統」,而非行政院院長本人。選項 (A) 提及的總統任命權、(B) 行政對立法負責,以及 (C) 立法院的倒閣權,皆完整體現了我國現行「雙首長制」下的互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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