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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17 題

關於我國憲法目前對大法官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人選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B 任期 8 年,得連任一次
  • C 擔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 D 解釋憲法和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等,皆屬大法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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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職司「解釋憲法」與「審理政治紛爭」的最高司法官員,其未來能否再次獲得任命,權限掌握在被他監督的政治領袖手中,這對該名官員判案時的「中立性」與「客觀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影響?憲法為了預防這種情況,會如何針對其任職次數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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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機關的核心運作邏輯。這題考點在於司法院大法官(Grand Justices)的任期與保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明確規定,大法官任期為 8 年,且採「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最關鍵的是不得連任(Non-reelection)。選項 (B) 提到的「得連任一次」是常見的考點陷阱,這通常是為了與總統或部分委員會制機關的任期規定做混淆。

憲法體制的設計巧思

關於大法官的其他規定,選項 (A) 的提名程序確實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展現了權力分立下的制衡。而選項 (C) 提到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是因為這兩職位兼具行政領導性質,須隨政黨輪替或政治責任調整。最後,大法官職權除了傳統的解釋憲法,也包含「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彈劾案,這點在選項 (D) 中完全正確。這類題目難度適中,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具備精準的法條記憶與區分**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機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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