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一般行政] 政治學概要
第 4 題
我國行憲迄今多年,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總統一職的特徵?
- A 我國在民國 83 年修憲後的總統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B 我國遷臺後的總統選舉曾仿效美國選舉人團的方式選出總統
- C 當總統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
- D 我國總統的解職方式可包括罷免、彈劾與自行辭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 1996 年我國總統改為公民直選之前,是由哪一個具體的政府機關負責選出總統?這個機關除了選舉總統之外,是否還具備其他如修改憲法等權限?如果它具備多重功能且並非選完即解散,它與美國那種「專為投票而產生、選完就消逝」的組織性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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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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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我國憲政史與政府體制的演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間接選舉」制度的細微辨析,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敘述瑕疵,展現了相當札實的法學基礎。
國民大會與選舉人團的本質差異
我國在民國 85 年(1996年)總統直選之前,確實是採取間接選舉,但當時負責選出總統的是國民大會。雖然這與美國制度看似雷同,但本質上並不一致:美國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是一種類似「臨時編組」的設計,選民投票後由選舉人投票,任務一完成該組織即解散;而我國當時的國民大會則是代表國民行使政權的常設機關,除了選舉總統,還擁有修憲等重大職權。因此,說我國「仿效美國選舉人團」在法學邏輯與歷史實務上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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