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第 一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的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乙及丙的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另單獨所有 B 地,並將 B 地出租於丁。甲、乙、丙約定將 A 地上的 B 屋基地空間範圍提供給丙使用。後因甲生意失利急需資金,欲與戊成立 A 地應有部分及 B 地的買賣契約,以新臺幣 1,000 萬元出賣其 A 地的應有部分,並以新臺幣 2,000 萬元出賣 B 地。試問:乙、丙、丁如有意取得甲的產權可為如何之主張?又如最終戊取得甲所有之 A 地應有部分所有權,則甲、乙、丙三人的約定應如何進行土地登記始可對抗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屬於經典的「共有土地處分」、「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與「分管契約登記效力」的綜合考題。看到此類題目,考生的思考路徑應分為兩大步驟:
- 辨識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客體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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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轉讓時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基地所有權出售時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以及共有物分管契約(使用管理約定)對第三人(受讓人)之對抗要件與登記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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