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協議分割不成,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於 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協議分割不成,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於 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如由甲、丁共同拍定,乙、丙是否仍對 A 地有優先承買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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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涉及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價分割時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爭點在於「共有人(甲)與第三人(丁)共同拍定」時,其他共有人是否仍有優先承買權?應指出法條立意在於「防止第三人介入,維持共有人單純」,因此即便拍定人中包含部分共有人,只要有第三人介入,他共有人仍得主張優先承買。
小題 (二)
如由丁拍定,甲、乙主張優先承買時,法院應如何處理?(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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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題。看到變價分割有多人主張優先承買,直接引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後段規定,點出「以抽籤定之」即可。
小題 (三)
如由丁拍定,甲、乙聲明按「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之比例優先承買,法院應否准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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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在比較「民法第824條第9項(變價分割)」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任意處分)」中優先承買權競合時之處理差異。應明確指出民法對此已有明文規定(抽籤),不容當事人自行聲明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