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甲因與乙、丙請求協議分割不成,而向法院聲請為裁判分割,法院採變價分割之方式為之。於 A 地進行拍賣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如由甲、丁共同拍定,乙、丙是否仍對 A 地有優先承買權?(8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小題涉及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價分割時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爭點在於「共有人(甲)與第三人(丁)共同拍定」時,其他共有人是否仍有優先承買權?應指出法條立意在於「防止第三人介入,維持共有人單純」,因此即便拍定人中包含部分共有人,只要有第三人介入,他共有人仍得主張優先承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法院裁判變價分割時,若拍定人包含共有人與非共有人,他共有人是否仍得行使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優先承買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由丁拍定,甲、乙主張優先承買時,法院應如何處理?(7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題。看到變價分割有多人主張優先承買,直接引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後段規定,點出「以抽籤定之」即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變賣共有物時,有多數共有人同時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法院依法應採取的處理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如由丁拍定,甲、乙聲明按「甲三分之二,乙三分之一」之比例優先承買,法院應否准許?(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小題在比較「民法第824條第9項(變價分割)」與「土地法第34條之1(任意處分)」中優先承買權競合時之處理差異。應明確指出民法對此已有明文規定(抽籤),不容當事人自行聲明按比例分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法院於變價分割程序中,是否能比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等法理,准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行使優先承買權。 【理論/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共有物之管理、處分與分割
查看更多「[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