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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乙於甲之 A 地上,營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違章建築)一棟,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A 地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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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考點在於「違章建築之建造人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應立即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291號解釋。說明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要件,並強調客體上不以合法登記之建築物為限,只要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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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違章建築之建造人或占有人,是否能因占有土地而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乙將 B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於丙後,若甲欲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 A 地,其相對人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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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測驗「違章建築移轉後之物上請求權相對人」。應先說明違章建築未辦登記,依民法第758條無法移轉所有權,受讓人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接著依民法第767條,分析拆屋還地之義務人應為現有房屋拆除與管領權限之人(即事實上處分權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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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違章建築讓與之法律性質(事實上處分權),以及土地所有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時,應以何人為拆屋還地之相對人。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如丁於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B 屋 20 年後,可否主張時效取得 B 屋之所有權?(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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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考點在於「違章建築是否得為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需引用民法第769條,指出時效完成後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權利。再結合違章建築「客觀上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實務狀況,推導出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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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是否能成為民法上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客體。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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