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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並提供自己所有之 A 屋及丙所有之 B 屋設定第一次序共同抵押權以擔保乙之該債權,另亦同時由丁擔任該債權之全額連帶保證人。嗣甲於 3,000 萬元債務屆清償期未清償時,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如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丙得否主張因 A 屋為債務人甲所有,故乙應先拍賣 A 屋受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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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考查「共同抵押權之內部責任分擔與物上保證人之保護」。考點為民法第875-1條。思考順序為:先確認這是一個共同抵押,且包含「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的抵押物。接著帶入第875-1條「債務人物保優先拍賣」之規定,結論為丙有權主張先拍賣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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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共同抵押權中,債務人提供之抵押物與物上保證人提供之抵押物併存時,物上保證人得否主張債權人應先就債務人之抵押物取償。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如請求丁代為履行保證責任而清償該 3,000 萬元債務時,丁得否主張乙應先拍賣 A 屋或 B 屋,待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向其請求代為清償該債務?(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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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考點有二:第一,連帶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第二,人保與物保並存時,保證人能否主張「物保優先」?

  1. 針對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不能要求先對甲(債務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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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連帶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喪失」以及「人事保證與物上保證併存(混合擔保)時,債權人之權利行使選擇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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