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關於輔助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輔助登記前,應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
- B 無行為能力人,應為輔助登記
- C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主管機關得依聲請為輔助登記
- D 主管機關得因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需要被限制,以保護其財產或權益時,這個重大的決定權(即決定某人是否「顯有不足」的判斷權),通常是交給具有實質調查權的「司法機關」還是單純辦理行政庶務的「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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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告的前置必要性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戶籍登記中的「身分登記」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司法判斷與行政執行的先後順序。根據《民法》第 15-1 條與《戶籍法》第 12 條的規定,輔助登記(Registration of Assistance)並非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而是必須先經由法院審理,並作成**輔助宣告(Declaration of Assistance)**裁定後,戶政機關才能據以辦理登記。你選 (A) 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程序正義的深刻理解。
輔助登記與監護登記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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