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4 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
- B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C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 D 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申請,由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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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人逾期辦理登記,通常是哪一個單位的承辦人員第一時間發現並處理文件?法律為了行政效率,通常會傾向將處罰權交給這個「第一線單位」,還是交給更高層級、未必直接接觸業務的縣市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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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於戶籍登記程序的熟悉度,你能夠正確指出 (D)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責有很清晰的概念。
登記期限與罰鍰管轄
依據《戶籍法》第 48 條規定,初設戶籍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若逾期未申請,戶所會以書面催告,經催告仍不辦理時,戶所將「逕為登記」,故 (A)、(B)、(C) 敘述皆為正確程序。本題的核心錯處在於 (D):依同法第 79 條規定,逾期未申請登記會面臨罰鍰,但行使這項裁罰權的主管機關是第一線的戶政事務所,而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順帶一提,實務探討時偶見將罰鍰誤植為第 82 條,但現行第 82 條僅是施行細則的授權規定,請務必記牢正確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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