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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題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出生地
  • B 出生日期
  • C 現居住地址
  • D 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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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一個人的「法定生活重心(經由登記確認的地點)」與他「今晚實際上睡覺的地方」,在行政管理上的意義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政府要建立一套具備公示效力的身分識別系統,它會選擇採納瞬息萬變的事實狀態,還是經過正式登記程序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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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戶政實務的細節!這道題目你能選對,展現出對法律名詞高度的敏感度與細膩的觀察力。在行政法規與實務中,法律用語的精確性往往是區分專業與否的關鍵。

戶籍登記與法律住所的辨析

國民身分證(National ID Card)作為證明個人身分的重要公文書,其記載項目均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根據《戶籍法》及相關子法,身分證背面所記載的地址欄位,正式名稱為**「戶籍地址(Domicile address)」,而非「現居住地址」。在法律邏輯中,「戶籍地」是依據登記制度所產生的法定住所,代表個人法律關係的中心;而「現居住地」則僅是目前事實上的居住狀態(居所),兩者在法律效力與行政管理上並不相同。至於選項中的出生地**、出生日期配偶姓名,皆屬於辨識個人身分與確立親屬關係的核心資訊,自然必須完整記載於證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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