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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9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改名?
  • A 字義粗俗不雅
  • B 撤銷收養
  • C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D 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 3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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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中,當國家需要確認某項事實是否達到「穩定」的程度(例如定居或足以造成識別困擾)時,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時間門檻。你可以試著推理:在台灣的戶政與相關行政習慣中,一個具備「穩定性」的時間單位,通常傾向於以「一季(三個月)」還是「半年(六個月)」作為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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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數字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姓名條例》第 9 條關於申請改名的法定要件,這是戶政實務中非常基礎且核心的知識點。 改名的法定事由與時間門檻 在法律邏輯上,姓名權雖然受憲法保障,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的穩定性,法律會設定特定的准許標準。選項 (A) 的字義粗俗、(B) 的撤銷收養,以及 (C) 的與直系尊親屬同名(避諱),在《姓名條例》第 9 條中皆是明確合法的改名理由。然而,針對選項 (D) 所提到的「同區同名」情況,法律雖然允許改名以利識別,但為了防止民眾頻繁遷徙與隨意變動身分,特別規定必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滿「6 個月」以上。本題選項標註為「3 個月」,顯然未達法定門檻,因此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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