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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 題

蓋瑞於民國 108 年 3 月 5 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下列何者得隨同蓋瑞歸化?
  • A 蓋瑞 21 歲大兒子
  • B 蓋瑞 19 歲已婚二女兒
  • C 蓋瑞 16 歲未婚小女兒
  • D 蓋瑞 75 歲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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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賦予「保護」的角度來思考:當一個家庭的主要照顧者(如父母)變更了國籍,法律為了讓家庭生活不被拆散,會允許「誰」在不具備獨立社會生活能力、且必須依附於照顧者的情況下,一併取得相同國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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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籍法》中關於「隨同歸化」的核心要旨。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歸化制度中「身分從屬性」的法理有紮實的理解。

隨同歸化的法定要件

根據《國籍法》第 7 條規定,歸化人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這項規定的立法初衷是為了維護家庭生活的共同性以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題目設定的民國 108 年,當時我國《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為 20 歲,因此 21 歲的長子(選項 A)已成年,不符合要件;而 75 歲的母親(選項 D)雖然與蓋瑞有直系血親關係,但並非「子女」,自然無法隨同歸化。至於選項 B 的二女兒,雖未滿 20 歲,但因已結婚而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獨立自主),通常不屬於隨同歸化的範疇。因此,唯有 16 歲且未婚的小女兒(選項 C)完全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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