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
- A 為外國人之配偶而喪失國籍者
- B 隨同父母喪失國籍之未婚未成年子女
- C 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國籍者
- D 歸化人喪失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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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來源」的差異來思考:對於一個「出生即擁有國籍」的人,與一個「原本是外國人、後來才獲准加入」的人,當他們同樣選擇放棄國籍後,法律在考慮是否讓他們「重新回來」時,哪一種人的身分更具有不可回復的行政特許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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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關於申請回復國籍的限制,你已掌握《國籍法》的核心規範。 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曾喪失我國國籍者,若「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符合相關要件,得申請回復國籍,如選項(A)、(B)、(C)的情形。同學要特別留意,法條明文要求的是「有住所」,而非單純的居留。然而,為維持國籍身分的安定性,同條第2項明定:「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這意味著,透過歸化取得國籍的人,一旦喪失國籍,即不得再申請回復。 這題難度適中,屬於經典的法條測驗。其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準辨識出「歸化人」在身分回復上的特殊限制。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D),顯示對法規細節的理解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