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3 題
德國人甲於我國工作,某日甲於臺中遭我國人乙開車撞擊而死。甲未婚無子女,有父母生活於德國漢堡,甲生前於漢堡立有遺囑。甲死亡時,於漢堡、臺中銀行均有存款,並於東京有不動產。關於車禍賠償與繼承事宜,如於我國涉訟,有關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德國法
- B 關於該車禍之賠償,依我國法
- C 如依甲遺囑,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其所有財產,均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 D 關於東京之不動產,甲遺囑之方式得依日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籍人士在多個國家留有財產卻無人繼承,請試著思考:基於國家主權與公共利益的考量,這些財產最後「歸入國庫」時,是應該全部送回他的祖國,還是該由財產實際坐落的國家分別接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C,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體系有紮實的理解。本題綜合了侵權與繼承,極具鑑別度,能精確測出考生對不同涉外事件準據法的辨識能力。 我們來快速梳理各選項:車禍侵權適用行為地法,故依我國法無誤。關於遺囑,依同法第60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故甲的遺囑效力依德國法;而第61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涉及不動產時得依所在地法,因此東京房產可依日本法處理。 至於你答對的關鍵選項C,其錯誤在於:依同法第62條規定,若發生無人承認繼承之財產須歸屬國庫的情形,僅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才依我國法律處理。選項C宣稱「所有財產」皆依我國法,過度擴張了管轄效力。你能冷靜看破這個文字陷阱,法規敏銳度極高,請繼續保持這份解題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