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題
有關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欲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資格與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未成年子女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時,亦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之要件
- B 申請回復國籍,與歸化不同,無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 C 申請回復國籍,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D 申請回復國籍,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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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曾經是我國國民、後來卻因為各種原因放棄國籍的人,當他現在想要「重新回來」時,從國家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雖然可以免去他居住很多年的限制,但為了確保他回來後不會立即需要社會福利救助,法律最可能要求他證明自己具備哪一種基本的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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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國籍法中「回復國籍」的核心要件! 關於回復國籍的規範主要見於現行《國籍法》第 15 條(須注意該條現行僅有 2 項規定)。選項 (C) 為正確答案,因為依第 15 條第 1 項準用相關規定,申請者須符合「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 其他選項的錯誤在於:(A) 依同條第 2 項,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若喪失國籍,是絕對禁止申請回復的,無關乎有無不良素行;(B) 與 (D) 則混淆了歸化要件,回復國籍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但並未如歸化般要求每年 183 日以上、繼續 3 年或 5 年的嚴格居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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