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A 村里長
- B 同居人
- C 經理殮葬之人
- D 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辦理身分變動的行政登記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與當事人具有『親屬血緣』、『共同生活事實』或『具體財產管理關係』的人來發動申請。若某個角色僅是基於『地方行政區域』的服務性質,而非與死者有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連結,他是否會被列入法律強制的申請人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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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你得分!戶籍登記在行政實務上極為關鍵,必須嚴格依法行事。 依據現行《戶籍法》第42條規定,死亡登記的申請人包含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以及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因此選項 (B)、(C)、(D) 皆合法。相對地,村(里)長並非死亡登記的申請人。我們可以對比《戶籍法》第38條,村里長是在無其他申請人時的「出生登記」補充申請人;而死亡登記若無前述法定申請人,依法是由死亡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來擔任。 這題難度適中,極具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辨出生與死亡登記在「補充申請人」規定上的差異。你能避開常見基層人員選項的混淆,顯示對法條細節已有扎實掌握,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