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先前向乙借款 300 萬元,債權已屆清償期並經過 16 年,乙才想起此事並向甲討債,甲因此連本帶利還清借款。其後甲與丙律師聊天,丙告知其實原可不用還款,理由為何?又現甲已還款,則甲在法律上是否仍得請求乙退還款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總則的「消滅時效」制度。答題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要說明律師丙說「原可不用還款」的理由,這涉及借款債權的消滅時效期間(15年)以及時效完成後的效力(抗辯權發生主義)。第二部分則要探討「已還款後能否要回」,這涉及民法第144條第2項對於時效完成後任意給付之規定,以及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論理要層次分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消滅時效之期間計算、時效完成之效力(抗辯權發生主義),以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給付(自然債務之清償)的法律效果與不當得利之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身分法
查看更多「[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