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死亡時配偶乙早已身故,由其子丙單獨繼承其遺產。11 年後,甲的父親丁偶然發現丙並非甲所生。若丙與甲的關係來自準正,丁是否可以對丙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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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三個核心考點:「準正之要件與效力」、「繼承權之有無」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之競合與時效」。思考順序上,第一步先判斷丙與甲的準正是否有效(欠缺真實血統聯絡的準正效力為何);第二步確定真正繼承人是誰;第三步探討丁(真正繼承人)如何向丙(表見繼承人)討回遺產。這裡必須特別提到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這推翻了過去第437號解釋的見解,是本題的得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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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不實準正之效力、繼承人之資格認定、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民法第1146條),以及釋字第771號解釋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得否主張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之重大實務見解。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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