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與丁兩人。甲死亡時,積欠 M 葬儀社 60 萬元,乙主張這筆費用應該由丙丁兩人自掏腰包付款,而丙丁則主張應該從甲的遺產中支付。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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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在於對「喪葬費」的法律定性。民法雖未對喪葬費的負擔有直接明文,但應連結到民法第1150條的「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答題時,先引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對喪葬費的定位,再依法論斷該費用應由遺產負擔或由繼承人固有財產負擔。最後,將結論對應到題目中乙和丙丁的主張,判斷孰優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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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的法律定性,以及該筆費用應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負擔,抑或應自遺產中支付(遺產管理費用之認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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