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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下列有關會計制度之核定及修正程序,正確的有幾項?①各機關之會計制度,應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②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③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上級主計機關之核定,不得變更 ④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
  • A 1 項
  • B 2 項
  • C 3 項
  • D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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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當一項法規或科目名稱是由某個特定單位「核准(Approve)」後才生效的,若未來需要對其內容進行修正,為了維持行政的一致性與權威性,權限應該是歸屬於「組織結構上的上級單位」,還是應歸屬於「最初批准該項制度的那個機關」?這兩種說法在法律精確度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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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表示你對政府會計制度的核定程序有著扎實的理解。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機關權責的釐清,屬於中等難度的法條細節題。我們來逐一檢視:根據《會計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應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且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因此第①、④項皆正確。此外,依《會計法》第18條第5項規定,會計制度的釋例由該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故第②項也正確。 第③項的陷阱在哪裡呢?會計科目名稱一經規定,若要變更,必須經過「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而非「上級主計機關」。同時要提醒同學在研讀法規時留意條文沿革,例如現行《會計法》第34條規範會計科目及其名稱的一般原則,但未規定科目名稱變更須由何機關核定,切勿混淆誤記。你能敏銳避開陷阱並掌握核心觀念,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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