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的那些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 A 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 B 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 C 普通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 D 特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會計體系的層次中,哪些帳簿屬於支撐整體財務架構、不能輕易變動的「主要帳簿」,而哪些帳簿則是為了記錄細瑣細節、最有可能在追求行政效率時被整併的「輔助性質帳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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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測驗的是政府會計中會計報告編製的規定。實務上,為配合會計報告之編製,依《會計法》第21條規定,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對外及對內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對內報告則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 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題,鑑別度在於考驗對會計報告性質與法定條件的精確記憶。許多考生容易將第21條關於會計報告應按對外、對內需要編製的規定,與《會計法》第24條關於非常事件所應編造之會計報告各表由主計機關按事實之需要,參酌前條規定分別定之的規定混淆,或者混淆一般會計報告與非常事件會計報告。你能清楚記下此特定條文並避開相似概念的陷阱,代表你的法規底子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學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