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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部會科員,因涉重大公務違失,機關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過程中發生:1.考績委員會以「監視器錄影事證明確」為由,為求效率,未給予甲陳述及申辯機會,逕行決議免職;2.機關為避免甲於救濟期間留任影響業務,於免職確定前發布先行停職命令。甲抗辯:停職形同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機關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程序瑕疵對免職處分之效力有何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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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考績免職程序」與「行政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競合考點。考生應聯想到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對於免職等重大懲處的正當程序要求(須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接著,需分析「未給予陳述意見」在行政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第102條、第111條、第114條)。重點在於說明程序瑕疵並不會讓處分直接「無效」,而是「得撤銷」,且機關可能在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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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公務人員免職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以及違反該程序(未給予陳述意見)時,該行政處分瑕疵之法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機關發布「先行停職」之法理基礎為何?甲之違憲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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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先行停職」的制度目的與憲法層次的權利衝突。首先要點出先行停職在考績法中的法條依據(考績法第18條),說明其作為「暫時性保全處分」的公益目的。接著,針對甲的兩個抗辯分別擊破:1. 無罪推定原則:區分刑事訴訟程序與行政懲戒/懲處本質的不同。2. 服公職權:依比例原則論述暫時停職並未剝奪身分,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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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先行停職」之性質與法理基礎,並要求從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服公職權」之保障角度,檢驗停職處分之合憲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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