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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市政府課員。選舉期間,甲以虛擬形象(VTuber)隱匿真實身分,擔任某候選人網路直播節目之固定來賓,於節目中明確呼籲網友投票支持該候選人。此外,甲與候選人事先約定,將直播期間觀眾贊助之金額按比例分潤,作為甲的出席報酬。機關查獲後擬予懲處。甲抗辯:第一、其全程匿名未顯露公務員身分,純屬個人言論自由;第二、分潤金為網友自發贈與,非屬商業兼職營利。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隱匿身分於直播中呼籲投票,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甲之言論自由抗辯是否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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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新興自媒體(VTuber)與行政中立法。考生需判斷:1. 「匿名/下班時間」是否能豁免行政中立法?2. 「直播固定來賓呼籲投票」是否構成禁止的助選行為?必須引用中立法第9條(禁止站台、助講等)。接著討論言論自由的界限:公務員雖享有言論自由,但基於維護文官中立的重大公益,應受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身分之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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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範圍(尤其在網路、匿名環境下之適用),以及言論自由與行政中立之利益衡量。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定期出席直播並獲取「贊助分潤」之行為,依公務員服務法應如何評價?(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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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服務法的「兼職」與「經營商業」限制。關鍵字是「定期出席」、「按比例分潤」、「約定報酬」。考生需引用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第15條(兼職限制)。重點在於論述其行為具備「經常性、繼續性」,且分潤實質上為「對價報酬」,而非單純受贈,因此構成違法的兼職或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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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務員服務法對經營商業及兼職之限制,以及實務對於網路新興獲利模式(直播分潤)是否具備「營利性」與「經常性」之認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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