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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具雙重國籍,明知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禁令,卻於公職報到時,蓄意於具結書上隱匿其外國國籍而獲派代任用。甲任職三年期間,以代理科長身分對外作成多件行政處分。嗣後其雙重國籍曝光,機關依法「撤銷其任用」,並命其全數返還三年來受領之俸給。甲不服,抗辯如下:一、其既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任職期間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屬無效。二、其確實提供勞務且國家已實質受益,基於勞務對價性,機關不得追還薪津。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任職期間所為之行政處分效力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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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務員資格遭撤銷之效力問題,考生應首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確立其『撤銷任用』之法律依據。其次,針對『撤銷後職務行為效力』,切忌錯誤引用現行法條(因現行任用法已無職務行為效力之明文),而必須回歸行政法上的『事實上公務員理論(外觀理論)』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進行論述,以保護人民信賴及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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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違反國籍規定遭撤銷任用之公務員,其任職期間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是否因其自始不具法定公務員身分而歸於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小題 (二)

機關命甲返還全數俸給,是否適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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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經典題型。考生需要精準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關於俸給追還的規定。重點在於,雖然甲有「蓄意隱匿」的惡意,但法律明文規定「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此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特別規定,其核心理念在於「勞務對價性」(國家已實質受領其三年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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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經撤銷任用之公務員,其已受領俸給之返還義務,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與《行政程序法》不當得利規定之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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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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