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為偵查嫌疑人張三的貪污案件,警察在法院核發令狀後,以高倍數攝影機從張三辦公室對面大樓,錄得其於辦公室內收受廠商賄賂的影像及之間的對話。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該影音檔案作為證據,張三爭執該取得影音的處分違法,不當侵害其隱私權。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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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標準的「科技偵查與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考題。解題關鍵在於必須將「影音檔案」拆分成「錄音」與「錄影」兩個部分分別檢驗,因為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與違反效果完全不同。首先分析「令狀」可能為何,辦公室內部具有合理隱私期待。接著探討「錄音」:收錄對話屬於通訊監察,有無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若違反,依通保法第18-1條是絕對排除。再探討「錄影」:高倍數攝影監控辦公室,屬於對隱私空間的長期強制處分。在現行法下,若無明文授權(如科技偵查法或刑訴增訂),僅憑搜索票等令狀是否合法?若屬違法取證,則適用刑訴第158-4條的權衡法則來決定證據能力。最後綜合回答法院應如何決定證據之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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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科技偵查(影音監控)之適法性及證據能力判斷,核心爭點在於對於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辦公室進行錄音與錄影,應分別適用何種法律授權,以及違法取證時之證據排除法則(通保法第18條之1與刑訴第158條之4)。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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